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四川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各有2位。
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今年1至8月,北京市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164件,立案1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组织处理14人。
(四)坚持内涵发展、不搞外延扩张,做到精简高效。北京市坚持机构组建与支部组建同步推进,发挥党建统领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忠诚干净担当要求。试点地区党委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党委书记站到改革第一线,当好施工队长,严格执行党中央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职履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走样、不跑偏。编者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央政法委加强协调,统筹司法执法机关积极配合改革试点。
山西省选择朔州市平鲁区、临汾市安泽县,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协助乡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全面覆盖公职人员,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任何统治阶级都不会放弃法律。
一旦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冲突,而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时候,那么司法就可以作为公正的第三者而介入,保证基本的公正。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组织的纪律和行为规范则具有特殊性。社会秩序建设意味着要下大力气进行社会立法,保护社会。司法领域的GDP 主义(即要求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更是糟蹋了司法精神。
只要司法能够保障基本的公正,司法还是老百姓的最佳选择和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在这个时候,从秩序维持的政治角度来看,严打成为必要。
在很大程度上说,司法在当前我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不过,这个过程往往牺牲的恰恰是司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专业精神。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法律即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其最有效的武器。相比之下,社会方面的立法非常少。如何跳出这个恶性循环?除了容许司法相对独立,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当然,执政党也可以根据新的情况来制定新的法律。
不过,无论是纪律、行为规范还是惩罚都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悖。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
法就是秩序,这是中国传统法家学说的核心。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
如果对一个现存法律不满意,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执政党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可以废除法律。也就是说,执政者要对司法衰败负责。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统治阶级可以通过控制立法。司法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起到作用,因为没有一方相信司法,政府方不相信司法的有效性,而社会方则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其中有几个方面对司法制度的改善和改进具有深刻的意义,包括设立跨区域法院、巡回法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实行终身责任制度、司法人才的专业化等等。
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这次全会是中共历史上首次专门以一次全会的方式讨论中国的法治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保护不了社会,那么这个国家如何能够被视为是社会主义呢? 2014 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探索司法相对独立的方向上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司法衰败和社会不信任已经使得各种社会互动(人与人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等等)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社会主义是保护社会的。很简单,诉诸暴力的代价非常高,甚至是生命。
从社会建设的角度,在立法方面,中国仍然有巨大的空间。如果这些改革举措能够切实落实下去,那么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司法地方主义,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举两个性质不同的例子来看。同时,司法也是日常社会生活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互动的中间或者缓冲地带。
大部分立法都是有关经济工作的。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社会群体之间、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与经济之间等都需要司法这个中间地带。
对任何统治者来说,对司法的信任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面,也是最后一根稻草实际上,从政治上看,司法独立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
而对统治者来说,如果没有司法这一中间地带,就要直接面对人民。在很多地方,无政府状态已经成形:政府依靠维稳来维持秩序,而社会则依靠暴力甚至自己的生命来争取其所认同的社会正义。
对执政者来说,司法更是社会和政治秩序的根本。但在我国,严打不再是司法的动员,而是政治的动员,政治替代了司法,破坏了司法。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再者,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
这样的评审也不是不可,但主要的目标应当是增进和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
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任何统治阶级都不会放弃法律。
道理很简单,一旦社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怀疑司法,那么这个社会就必然出现暴力横行的局面。不难观察到,在法治社会,统治者本身受到批评甚至攻击是小事,但帮助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司法则是不可以遭到批评和攻击的。